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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飒: 买虚拟币藏“脏资产”不可取

发布日期:2019-06-26 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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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聚会,微醺之下一位平时谦恭的校友大言不惭地问我:飒姐,不干净的钱,买成币,从外边转一圈不就合法了吗?呵呵,我能说什么呢,还是踏踏实实回来给大家做普法工作吧。今天跟朋友们聊聊,洗钱是个啥东东?

1

洗钱罪

法制节目在我国民众中的受欢迎程度,有目共睹,很多老百姓在电视中也许听说过洗钱罪。我国刑法第191条对洗钱这种犯罪进行了规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读者可理解为,没收利息、股息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币事件中,以自然人犯罪为绝对主力,不排除个别主体是新加坡基金会等。

2

交易所,可能成为洗钱罪主体

且不说内地的交易所,其法律身份灰色,即便是海外合法的交易所,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触犯中国的洗钱罪而受到刑事追究。

洗钱罪的一个难点是考察是否“明知”是“脏资产”而协助洗白。根据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明知”的判断,应当综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实务里,我们通常建议从业人士留取自己不知情的辩白证据,含电子数据等):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3

兜底条款的限定范围

作为成文法,我们最担心的是法律的解释“隐晦不清晰”,因而扩大或缩小了打击犯罪的范围。所以,对于兜底条款,尤其是重要的常见罪名,必须将“其他”两个字的内涵和外延表达清楚。

本罪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就有专门的七种情形,大家对照具体内容,不要踏红线: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4

写在最后

我们不反对持有比特币这种虚拟财产,但是我们反对使用虚拟币向海外转移资产或洗钱。从国际上看,对于洗钱类的犯罪,各国警方、监管机关绝对重视,国际间合作较为频繁,也有常规渠道进行日常沟通。

从暗网爬出来的比特币,要把过去脱的衣服一件一件穿回来,而不是被拖进泥潭里,继续成为国际犯罪的资金渠道。我们也奉劝内地的持币者,不要试图将虚拟币当做洗钱的工具,出来混早晚是要还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