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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币将打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货币场景,香飘飘喝出异物

发布日期:2019-09-30 1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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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币发行与运行将彻底打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货币场景,充实与完善以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货币来源;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极大地拓宽数字法币的需求,丰富与提升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功能、结构与层次;进而,数字金融国际创新的大幕亦将由此逐步而全面地展开。

银行货币:不宜作为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货币来源

当前,在数字法币发行与运行之前,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货币来源单一,仅为银行货币,没有额外的货币选择。银行货币既是柜台货币,也是纸质报表的账面货币,根本上讲,它不适宜作为数字金融的货币来源。数字金融及其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不宜以银行货币体系作为货币来源,更不适应以其作为货币基础:

首先,银行货币其来有自,本质上发端于柜台,其货币运行于前中后的大系统中。这个系统的交易记录与交易节点较多,管控环节不少,物理特征及其限制明显。虽然,长年持续的科技投入乃至信息技术装备得以不断提升,但是,银行货币的物理属性依然鲜明,仍然处于物理环境条件下,效率大大低于数理环境条件下的数字交易与决策选择。银行货币所触达的终端覆盖,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均颇为有限。有鉴于此,银行货币难以满足数字经济需要;其次,银行货币的财务会计流程使其操作完全受限于其运营周期或营业时间,不适宜数字金融全天候24小时无缝运行,时间节奏上的不匹配,极大地减低了区块链技术支持下的数字金融活动效能;再次,虽然区块链技术运用Token代币等技术安排,减低甚或消除了银行货币的不适应性,但是,在数字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兑换环节上,仍然受到银行货币体系的限定。这个限定是一个根本性的约束,虽然人们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忽视这个根本性的约束,甚或认为这只是一个前置性的障碍,但是,随着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深化与拓展,这个根本性的约束将是“窒息性的”。有鉴于此,银行货币作为次优货币来源选择也是不适宜的;最后,区块链技术以银行货币为来源的一些应用,诸如票据或供应链金融等,事实上,是既有商业模式的一种辅助性的支持,并做出提升与改进而已,并不是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带来的新的金融模式甚或业态。即便作为辅助性的支持,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是受到了银行货币体系的局限,没能发挥其应有的潜能,没能彰显其应有潜质。

相对于数字金融创新而言,银行货币体系是“煮熟的种子”,它不能“生”数字金融的“根”,“发”数字金融的“芽”,更不能“开”数字金融的“花”,“结”数字金融的“果”,必须在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开辟数字账户体系,解决货币自身的货币化问题。换言之,区块链技术必须在数字化的货币基础上运行,拥有充沛有效的数字货币来源。

一些意见认为,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应当采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安排,由此才能够确保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广泛适用性。这种认识是十分偏狭的。首先,央行发行数字法币是满足数字经济的需要,并非仅仅是为了推行某项数字技术;其次,与银行货币相较,无疑数字法币更适宜满足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所需的货币来源;最后,央行发行货币本身就是中心化的,这是法律上的设定,无可移易。由此,甚或有意见认为,据此,应实现“货币的非国家化”。问题在于,任何货币演进均须确保一定的继承性与连续性,这也是经济社会现实体系稳定性的根本要求,这就无法想象与认可的是,从主权性质的国家银行货币直接跳跃到非国家化的数字货币上来。因此,以区块链技术立场及其广泛适用的前景而论,问题在于,获取与确立银行货币之外的数字货币来源与基础,而不是就此一盖否定中央银行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

电子货币:不宜作为区块链技术运行的货币基础

现实经济社会中,电子货币是银行货币的一种,大多情况下是作为支付工具,在会计流程上,银行电子货币往往体现为支付指令。使用电子货币账户发出支付指令,被实时记录下来,但是,后台的银行记账依然是依据银行账户体系的会计流程和相应的记账账期来操作。具言之,银行电子货币反映的是银行账户间的货币记账活动,其本身是一种虚拟的“莫须有”状态。

那么,有没有不基于银行账户而独立存在的电子货币呢?

技术上,早已可以实现,但是依然要构建相应的账户体系,即独立于银行账户体系的电子货币账户体系。即便如此,电子货币本身仍是虚置的,只不过是电子货币账户内的数字而已。完全脱离账户的电子货币是种臆构,既无技术上的支持,更无商业上的必要。凯恩斯在其《货币论》中开宗明义地写道:“现代货币是账户货币。”进言之,货币形态的变化事实上是账户形态的变化,电子货币也好,数字货币也罢,事实上是电子账户货币或和数字账户货币各自内的数字而已,根本离不开各自的账户体系。

那么,非银行账户体系究竟是电子账户,还是数字账户呢?

历史地看,非银行账户体系首先在电子技术上取得突破,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但是并没有成为货币经济上的事实;现实地看,网络数字账户体系则在事实上发生,并取得了实绩。那么,网络数字账户体系在技术原理上是不是等同于电子货币账户体系呢?于此,有许多解释的视角或立场,也造成了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之间认识上与概念上的模糊。坦言之,数字账户体系无须借助电子账户技术及其理念而在事实上发生并运行,由是言之,数字货币不是电子货币。

以所谓的“电子货币”作为数字金融技术的货币基础,要么没有厘清电子货币的本质或现实,要么幻想着能够将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电子技术贯通起来,若此概念上的纠缠,确是匪夷所思而不得其解的。

益言之,即便电子货币是银行货币的最新的形态,甚或技术上可以独立与银行账户体系而运行,但是,数字法币既无必要也无现实的可能基于是电子货币而运行。虽然如此,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之间的最紧密的桥接,还是在电子货币环节上,这就不仅包含大量的兑换、转支付等状况,系统性的联结也是可能与必要的。特别是,就中国而言,数字支付与银行支付的联系中,作为最新的银行货币形态的电子货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正是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是数字法币,并没有简称为CBDC,而是被称为DCEP。

数字经济与数字金融需要数字货币,虽然数字法币与电子货币存在必要的联结,但是,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创新应用应基于数字法币体系,而不是银行货币体系或其电子升级版。

数字法币:将彻底打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数字货币场景

现实地看,支付数字化与资产数字化是两条并行不悖的货币数字化的道路,各有优缺。中国走的是支付数字化的道路,一度远离了资产数字化的道路。即便如此,对于区块链技术,经济社会仍采积极态度与支持立场。发行与运行数字法币,将彻底打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货币场景,一方面使其拥有适宜的货币来源,另一方面也确立其坚实的货币基础;进而,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创新性应用将极大地拓宽数字法币的需求,且将极大丰富与提升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功能、结构与层次。

首先,数字法币替代银行货币,成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的货币来源和货币基础。

不难发现,通常将数字法币界定为两种:“基于账户的”与“不基于账户的”,这个“账户”是指“银行账户”。一般而论,数字法币是不基于银行账户的。数字法币发行与运行之所谓“双层结构”,本质上并不是数字法币账户与银行货币账户的二元结构,而是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自身的双层结构。这就需要进一步在厘清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的关系,大体而言,主要有三:首先,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同为“法定货币”,主权法币下的“名义货币”不发生变化,“记账货币单位”保持一致;其次,数字法币与银行货币的比价固定为1:1,即不发生货币本位的变化;第三,两种货币形态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兑换平台,亦即,数字法币作为新货币形态,其发行是购买式发行,换言之,数字法币的来源是银行货币,体现为数字法币需求局部性地替代银行货币。这也就是所谓的M0的替代。除了技术考量之外,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运行路线不同、财务操作流程、资金账期等均截然不同。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间注定发生一场“大分流”,这个分流就是账户体系的分设,而不能混同。这就为区块链技术的创新应用确立了新的货币来源与货币基础。

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与数字法币相互加持与支持,将成为数字经济体系的主要技术来源与货币基础。事实上,两者将同处于共同的数字货币经济体系中,都在所谓的线上,无须安排线上线下的货币转换,也不存在柜台营业时间或账面财务流程所带来的时间调节;对于跨社区或跨链安排而言,基于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提供了数字化的记账货币单位或比价标准,简化了不同数字资产间的交易处置和技术协调,强化了区块链应用中的开放性和透明性,也增进了其适用性。

其次,在相当程度上,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性应用,际此将极大地拓展并稳固了数字法币需求的规模、结构、层次与功能。

区块链技术在支付数字化方向上举步维艰,没有取得根本性的突破;反倒是它在资产数字化方向上,一路狂飙突进、硕果累累。究其原因,一方面支付数字化的中心化安排,更能有效地拓展数字支付功能,进而大规模、大面积地促发商业模式乃至社会经济体系的数字化;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技术安排,更适宜在社区性资产数字化构建方面发挥所长。简言之,数字支付通过中心化的技术安排更有效,而资产数字化则通过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技术安排更适宜。这就是为什么区块链技术在数字支付的账户体系构建上乏善可陈的原因所在。由此,大可期待的是,区块链技术如何拓展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规模、结构、层次与功能。

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首先替代的是流通的现钞,成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数字支付工具的新的货币来源;接下来,它也将开辟对公场景的大背景下,直接而逐步替代既有的银行支付和数字支付。这些都将完善与丰富数字法币的账户体系,并必将大量地引入区块链技术创新性应用,进一步构建与增加数字法币的账户结构与层次,形成相互加持与支持的基本格局。

数字法币发行与运行所带来的创新性冲击极为强大,根本是在数字账户体系的拓展与深化方面。现有的数字法币账户体系是中心化的,但是,以数字法币账户体系为底层基础,以数字法币为货币来源,在其上设立一系列的创新性的账户体系,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须的,其拓展空间更是巨大的。那种将中心化的数字法币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认识,是一种十分狭隘的立场与错误的观点。

今年六月,奥地利有关当局成功发行并运行了数字邮票,即以为区块链技术为基础。推而广之,各经济体之有关当局还可以发行数字彩票和数字债券,中央银行还可以发行数字纪念币以及特种数字法币,等等,不一而足,亦将不胜枚举。这些有价证券在技术层面上,或者是中心化,或者是去中心化的,但本质都是数字化的,是数字账户体系所支持的,这就意味着数字账户体系将有一番大的结构性的升成与拓展,相当部分将直接贯通于数字法币账户体系,更多的则是分层次地联通数字法币账户体系。际此,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势将极大地推进数字经济的货币创新、商业创新,与资产创新,将大规模、大面积地促发或引致数字账户体系的结构化与分层化。既有的中心化的货币或支付安排,与去中心化的技术创新,之间或有的理念冲突或现实矛盾,都将在结构化与分层化的拓展中,得以解决、改进、延伸,数字法币与区块链技术相互协调、促进与发展之新局面将普遍形成。

由此,数字法币将根本性地释放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潜能,极大地发挥其技术潜质;区块链技术的创新性应用亦将拓展、丰富与不断改与完善数字法币账户体系的结构与层次,根本性地推进数字法币的创新性应用,并极大地拓展数字法币的多层次需求。

数字创新:从国内支付延伸到国际资产

数字法币是一大数字创新,不仅是技术创新,也是货币创新,更是资产形态的创新。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必将延展到国际领域,从而推进支付数字化与资产数字化两条途径到并轨汇流。

经济数字需要数字支付,更需要数字货币。货币数字化的途径,主要有二:支付数字化与资产数字化。简言之,中国走上了支付数字化的道路,一路高歌猛进,成就巨大;国际上,则大多在资产数字化的道路上狂飙突进,暗潮汹涌。具言之,中国支付数字化正是基于中心化的技术安排,而国际上资产数字化则往往依托于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应当说,中国并非自始就选择了支付数字化的单行线,而是经过了支付数字化与资产数字化并行数年后,暂缓甚或暂停了资产数字化选项,进而成为全球唯一的数字支付大国。

在中国,支付数字化所遭遇的困境有二:首先,大规模的数字支付是私人数字支付,所打开的是私人数字支付场景,对公场景是封闭的:企业机构和政府部门并不具备数字支付手段与功能,仅仅是在来自个人付款方面有限地借助于个人数字支付端口对接,实现了个人方向收账的数字化;企业资金往来,乃至政府资金流转,等等,均以银行支付为依归;其次,私人数字支付平台之间是不贯通的,甚或是彼此割裂排斥的,对私场景事实上是分裂的。这就意味着,支付数字化并非可以自然而然地升格为货币数字化,须要中央银行采取根本性的步骤——发行数字法币,来克服私人数字支付的困境,使整个经济体系各个部门全面实现支付数字化,全面贯通支付场景,并以此推进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的货币变革。

国际上,资产数字化的途径,即通过加密数字资产来获得“数字货币”。现实地看,虽然大量的“加密数字资产”以“数字货币”名义投入到现实的社会经济体系之中,但是,其仍旧局限在资产属性上,并没有取得货币属性,更没有成为有效的数字支付工具。以货币演进的历史经验来看,某种新的货币形态从出现到认可,大体要突破两个关口:一是小额零售支付上普遍接受与适用;二是大额批发或企业及政府机构上的普遍采用与强化。现实地看,加密数字资产并没有在这两个关口上取得任何实质的突破,甚或收到各有关当局的一系列的限制;即便是在“监管宽容”的庇护下,数字资产货币化的进程依然步履维艰而难以取得实绩,其所取得的根本性的突破在于,作为“资产”得到市场上的认可乃至法律上的确认。

囿于数字资产的价格波动过频过剧,其支付功能被阻遏,国际上接续推出所谓的“稳定币”,使其接近于实现货币功能。事实上,稳定币仅仅是数字法币出现前空白期的临时安排,至多而言,它具有某种过渡性:其所锚定银行法币是否成功尚待考验,即便有所成功,也并不预示未来能够成功地锚定数字法币。益言之,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将极大地挤压稳定币的市场需求空间,特别是在国际汇兑领域,若不能稳定与数字法币的关联关系,则终将丧失潜在的货币属性,沦为迅速萎缩的加密资产。

鉴于数字法币的发行与运行,将为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提供有效的货币来源与稳定的货币基础,资产数字化的国际途径不仅不会畏缩,反将因之而大为拓展。基于数字法币的数字资产将被层出不穷地开发出来,不仅私人机构,有关当局亦将在国际领域尝试开发于应用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持的加密数字资产。这就不仅壮大了资产数字化的基础与规模,而且促使资产数字化与支付数字实现国际性的大汇流。特别是在国际汇兑、国际结算等诸领域,数字法币将彻底打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国际货币场景,极大地拓展与推进数字金融体系的国际创新。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作者为浙江现代数字金融科技研究院理事长,编辑: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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